ISSN 0439-755X
CN 11-1911/B
主办:中国心理学会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出版:科学出版社

心理学报, 2018, 50(11): 1303-1313 doi:

研究报告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

中国心理学会,2018年2月

Online: 2018-11-25

PDF (390KB) 元数据 多维度评价 相关文章 导出 EndNote| Ris| Bibtex  收藏本文

本文引用格式

中国心理学会,2018年2月.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 心理学报[J], 2018, 50(11): 1303-1313 doi:

1 注册原则和政策

1.1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以下简称《标准》)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以下简称《伦理守则》)由中国心理学会授权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一版, 2007)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一版, 2007)基础上修订。

1.2 本《标准》中临床心理学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 in 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y):指以心理咨询和/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为核心工作、达到本《标准》的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是隶属于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学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也可以是合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非营利机构、私人专业机构。

本《标准》中助理心理师(Assistant Psychological Counselor):指掌握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基础知识、接受过基本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 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 且达到本《标准》的助理心理师注册条件, 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者, 包括助理临床心理师和助理咨询心理师。

本《标准》中心理师(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掌握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 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 且达到本《标准》的心理师注册条件, 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者, 包括临床心理师(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咨询心理师(Counseling Psychologist)。

本《标准》中督导师(Supervisor):指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师培养工作, 且达到本《标准》的督导师注册条件, 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资深心理师。

本《标准》界定的助理心理师、心理师和督导师均属于“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 (Professional in 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y)。

本《标准》对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的具体界定依赖于申请者所接受的学位培养方案名称和性质; 无法据此界定时, 由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下设的注册工作组依据相关注册细则予以界定。原则上, “临床心理师”侧重于心理评估、并对有各类心理疾病诊断的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心理治疗服务; “咨询心理师”侧重于对有一般心理问题(包括发展性问题)的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1.3 目的:制定和修订本《标准》旨在进一步完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的管理体制, 规范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 培养具备专业胜任力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 促进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健康发展, 满足社会对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服务的需求, 促进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 加强国内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之间的合作、推动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的交流, 保障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1.4 注册原则:(1)非营利性原则; (2)质量控制原则; (3)非强制性原则; (4)诚信原则。

1.5 注册管理:(1)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依据本《标准》, 接受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的注册登记申请并实施审核、注册登记流程; (2)注册登记管理系统: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注册会员选举产生;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下设标准制定工作组、注册工作组、伦理工作组、监事组等; (3)注册会员大会、标准制定工作组、注册工作组、伦理工作组、监事组的组织构架、管理机制由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制定。

1.6 本《标准》包括:(1)临床心理学与咨询心理学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 (2)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 (3)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 (4)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注册登记标准; (5)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 (6)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 (7)督导师注册登记标准; (8)继续教育项目注册登记标准; (9)与《标准》有关的名词定义。

1.7 注册有效期:注册专业机构与培养方案的有效期为4~8年。专业人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连续以相同专业头衔或名义有效注册3个注册期者第4次注册时效最长可为6年。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的注册有效期将根据培训项目的性质由注册工作组具体认定。机构与个人的重新注册登记办法由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本《标准》具体制定。

1.8 《标准》以及《伦理守则》的修改:经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广泛征求全体注册成员的意见, 并经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后报中国心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方可生效。其他执行本《标准》的管理或实施细则, 由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 通过伦理工作组的伦理审核、监事组的制度一致性审核后生效。

1.9 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授予有效注册的机构和个人统一、明确、规范的相应头衔、标识, 相关注册机构、培训项目和注册人员须在临床实践和相关工作过程中通过必要途径让寻求专业服务者、学员有效获知并理解这些头衔和标识的意义。未经注册工作组批准认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相关注册名称和标志。

1.10 本《标准》以及《伦理守则》条文内容的解释权归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

1.11 《标准(第二版)》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注册登记工作由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依照《标准(第一版)》进行。

2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

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时须符合下列标准。

2.1 方案执行机构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教育学、心理学、医学、护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的学士培养资格。

2.2 方案须明确界定为临床心理学、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本科培养方案。

2.3 方案须在正文或以附属文件形式载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名称、类别、课时、学分, 开课时间计划及必要说明)、课程简介(主要内容、教学形式、教材以及教学和学习要求等)、教学与学习评价(考试、考核)方式以及培养过程的质量控制等事项。培养方案须提供一个清晰、有组织、可操作的运行流程。

2.4 方案须对学生候选人有明确的准入标准。

2.5 方案须有一个能够承担相应教学和培养任务, 具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教学、科研和实务胜任力的教学团队。其中至少2名教师为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有效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若该培养方案的专业教师中有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 以下简称:其他国家和地区)人员, 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专业水平进行个别认定。

2.6 方案的基础心理学课程应包括以下a~m类的课程。这些课程的知识深度、广度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心理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 且每类课程学分不少于下列规定(一般1个学分等于16个学时)。

a. 普通心理学(不少于3学分);

b. 发展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c. 生理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d. 实验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e. 认知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f. 心理统计(不少于2学分);

g. 心理测量(不少于2学分);

h. 中枢神经解剖(不少于1学分);

i. 变态或异常心理学(不少于3学分);

j. 人格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k. 社会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l. 健康与社区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m.文化心理学(不少于1学分)。

2.7 方案中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实务类模块课程应包括以下4类:

a. 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理论与实务(不少于3学分, 应包含3学时以上专业伦理培训);

b. 心理评估与会谈(不少于2学分);

c. 心理健康教育(不少于2学分);

d. 团体心理辅导(不少于2学分)。

2.8 方案须包括针对临床与咨询心理学领域的本科生见习和实习阶段。实习生无论在什么样的实习机构实习, 均须在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督导下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类工作(包括来访者接待、辅助性参与团体咨询、辅助性参与心理评估和心理咨询、心理教育、团体辅导等), 时间应不少于50小时, 且在毕业前接受督导的小时数不少于50小时。

2.9 培养方案须有明确的毕业标准。

2.10 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时, 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 提交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条件成熟时执行, 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3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

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硕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时须符合下列标准。

3.1 方案执行机构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硕士培养资格。

3.2 方案必须明确界定为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硕士培养方案。

3.3 方案须在正文或以附属文件形式载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名称、类别、课时、学分, 开课时间计划及必要说明)、课程简介(主要内容、教学形式、教材以及教学和学习要求等)、教学与学习评价(考试、考核)方式以及培养过程的质量控制等事项。培养方案须提供一个清晰、有组织、可操作的运行流程。

3.4 方案须明确界定学生候选人的准入标准。对于非心理学本科学历的候选人, 方案须规定其第一学年必须完成补修的本科专业课程。方案的准入程序除考察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外(笔试), 还须专设面试小组, 以考察其是否具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所要求的人格特征和基本素质。

3.5 方案须有能承担相应教学和培养任务、具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教学、科研和实务胜任力的教学团队。其中, 至少2人为注册心理师。若专业教师中有其他国家和地区人员, 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专业水平进行个别认定。

3.6 方案中应包括以下a类~d类心理学基础课程。这是基于本科相应课程的进阶, 其知识深度、广度和难度皆是本科心理学相应课程的递进, 且不少于8学分(1学分等于16个学时)。

a. 科学和专业的道德伦理准则(不少于1学分);

b. 心理学进展(不少于3学分);

c. 高阶心理学研究方法(不少于2学分);

d. 心理病理学或精神病学相关课程(不少于2学分)。

3.7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硕士培养方案的课程应包括以下a类~g类心理学实践类或实务类的心理学课程; 这些课程是基于本科相应课程的进阶, 在知识深度、技能上皆是本科相应课程的递进, 每类课程学分不少于下列规定, 且这些课程不少于18个学分(1学分等于16个学时)。

a. 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理论与实务(不少于2学分);

b. 心理评估与诊断的理论与实务(不少于2学分);

c. 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会谈技巧(不少于2学分);

d. 针对不同对象的心理咨询与治疗实务类课程(不少于4学分);

e. 不同形式心理咨询与治疗实务类课程(不少于4学分);

f. 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实践现场或模拟现场(实验室)培训、实践练习(不少于2学分);

g. 各类心理或精神障碍的临床治疗方法或方案的专题学习(包括东西方文化思想指导下的心理咨询与治疗技术和方法专题) (不少于2学分)。

3.8 方案须包括针对临床或咨询心理学领域的实习内容。实习须在本《标准》内有效注册的实习机构中, 在有效注册督导师督导下进行, 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时间应不少于100小时。规律、正式的个体和集体案例督导不少于100小时(其中个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若该培养方案中的督导师是其他国家和地区人员, 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相关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3.9 方案须有明确的毕业标准, 硕士候选人须在毕业前提供相关文件(如理论指导下的系统咨询或治疗案例报告、临床与咨询心理学领域的论文、督导评估或评价报告等), 证明其具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临床实践能力。

3.10 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硕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时, 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 提交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条件成熟时执行, 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4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

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博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时须符合下列标准。

4.1 方案执行机构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博士培养资格。

4.2 方案必须明确界定为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博士培养方案。

4.3 方案须在正文或以附属文件形式载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名称、类别、课时、学分, 开课时间计划及必要说明)、课程简介(主要内容、教学形式、教材以及教学和学习要求等)、教学与学习评价(考试、考核)方式以及培养过程的质量控制等事项。培养方案须提供一个清晰、有组织、可操作的运行流程。

4.4 方案须明确界定学生候选人的准入标准。3年制博士培养方案对博士候选人在硕士培养期间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临床实践要有明确要求, 且至少满足本《标准》中硕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3.6~3.9的规定。对于未达《标准》的博士候选人, 方案须规定其必须完成的补修硕士专业课程。培养方案的准入程序除了考察博士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外, 还须专设面试小组考察其是否具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所要求的人格特征和基本素质。

4.5 方案须有能承担相应教学和培养任务、具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教学、科研和实务胜任力的教学团队。其中, 至少3人为注册心理师, 至少1人为注册督导师。若专业教师中有其他国家和地区人员, 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专业水平进行个别认定。

4.6 博士培养方案的课程应包括针对临床与咨询心理学领域的a类~e类高级课程。

a.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类的高阶课程;

b. 心理诊断、心理评估类的高阶课程;

c. 科学方法论、研究设计与方法学高阶课程;

d. 多元文化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专题高阶课程;

e. 设至少3个下列高阶课程:精神分析、认知行为咨询与治疗、人本主义取向咨询、家庭心理咨询与治疗、儿童心理咨询与治疗、团体心理咨询与治疗、督导理论与实务、危机干预等专业实务。

4.7 方案须包括针对临床与咨询心理学领域的实习内容, 其中包括:(1)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的时间不少于200小时; (2)接受规律、正式的、一对一个体督导时间不少于60小时、集体案例督导不少于100小时; (3)从事督导实习的实践(在资深督导监管下对硕士或低年级博士生的督导)不少于20小时。若该培养方案中的督导师是其他国家和地区人员, 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相关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4.8 培养方案须有明确的毕业标准, 博士候选人须在毕业前提供相关文件(如理论指导下的系统咨询或治疗案例报告、临床与咨询心理学领域的科学论文、督导评估或评价报告等), 证明其具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临床实践能力和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研究的能力。

4.9 五年制(或硕博连读)博士培养方案除包含4.1~4.8之外, 还应包括3.6~3.9的要求。

4.10 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博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时, 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 提交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条件成熟时执行, 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5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注册登记标准

实习机构是使进入实习阶段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获得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的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机构若要注册登记, 须确保实习生实习期间的福祉以及招募和培养实习生的非营利性, 遵守《伦理守则》并符合下列标准。

5.1 实习机构须能提供直接针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系列服务, 包括心理评估、心理治疗或咨询。

5.2 实习机构应有书面声明或者手册, 具体描述实习目标和内容, 明确对实习学生的准入要求、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期望和要求。实习机构须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学校院系签署实习协议, 明确规定相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实习机构的挂牌名称、实习费用、实习生的实习时间、权利与义务、实习生获得个体和团体督导的小时数和频率、应完成的实习内容等。

5.3 本科生实习机构至少有1位注册助理心理师、1位注册心理师; 硕士生实习机构至少有1位注册心理师、1位注册督导师。注册人员应有明确分工, 负责实习培训流程的完整性和质量监控。

5.4 博士生实习机构至少有2位注册督导师, 其中至少1人是该机构全职人员。注册人员应具有明确分工, 负责实习培训流程的完整性和质量监控。

5.5 实习机构须是(或从属于)法定机构。该机构须为实习学生提供有计划的、设置好顺序的实习培训方案, 其重点和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实习培训的质量。

5.6 实习研究生的督导工作由全职督导师或属于该机构且负责督导案例的兼职督导师担任。

5.7 本科生在机构的实习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硕士生全职实习时间不少于250小时, 博士生全职实习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且至少40%实习时间直接接触寻求专业服务者(即在督导下直接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 本科生的“直接接触”时间可包括心理教育、辅助性参与临床工作、心理辅导等)。

5.8 无论实习期长短, 实习机构的督导师每周应为实习学生提供至少1小时的个体督导(本科实习生可仅有团体督导), 以处理其实习期间心理治疗或咨询服务过程中遇到的与案例和临床技能有关的问题。实习机构每周应提供至少2小时用于案例讨论、临床相关问题的专题讨论、小组督导或额外的个体督导。这些活动应纳入实习学生的实习培训流程。

5.9 本科生实习机构同一个时期有至少2名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的本科实习生, 且该机构已经有至少2名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本科实习生按照实习流程完成了实习。硕士生实习机构同一个时期至少有2名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的硕士实习生, 且该机构已经有至少2名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硕士实习生按照实习流程完成了实习。博士生实习机构同一个时期至少有2名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博士实习生, 且该机构已经有至少2名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博士实习生按照实习流程完成了实习。无论属性和规模, 同一时期(本科、硕士和博士)实习生与该实习机构注册人员(助理心理师、心理师和督导师)数量比不得超过10:1。

5.10 实习学生的头衔须在实习手册中明确标注, 比如实习生、实习心理咨询师、实习心理治疗师、实习临床心理师或临床心理学进修医师等, 并应事先告知实习生所接触的寻求专业服务者。

5.11 实习机构招募的非应届毕业实习生(无论什么学位)须学完本《标准》2.6与2.7或3.6与3.7或4.6条款所规定的课程, 且签订书面实习协议, 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实习机构对此类实习生的收费、实习流程要求、实习监管和督导等应与应届实习生一视同仁。

5.12 实习机构首个注册有效期为4年, 期满后的注册年限由注册工作组评定(可为4~8年)。

5.13 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实习机构注册登记标准时, 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 提交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条件成熟时执行, 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6 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

6.1 遵守《伦理守则》, 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 无违法记录。

6.2 达到以下标准, 并有2名有效注册的助理心理师、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 可申请注册助理心理师。

6.2.1 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硕士、博士学位, 但其他条件未满足《标准》对注册心理师的界定。

6.2.2 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相关学科大专学历, 或1999年12月31日以后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关学位, 且其资质不符合《标准》心理师注册要求而不能直接申请注册心理师, 但已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所接受的专业课程满足《标准》2.6与2.7或3.6与3.7或4.6规定; (2)在有效注册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数超过250小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督导师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3)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规律、正式的案例督导(包括集体和一对一的个体督导)时间累计超过100小时, 其中个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

6.3 已获心理治疗、精神医学、临床/医学心理学中级以上职称, 或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满5年、二级资格满3年, 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6.3.1 在注册督导师督导下直接接触寻求专业服务者实践(咨询或心理治疗)超过200小时(若督导师是其他国家和地区人员, 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6.3.2 在注册心理师同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服务者接触的实践超过400小时。

6.3.3 参加注册系统认可的专业培训项目时间超过100小时, 且与寻求专业服务者接触的实践超过400小时。

6.3.4 接受注册督导师规律、正式的案例督导(包括集体和一对一个体督导)时间累计超过100小时(若督导师是其他国家或地区人员, 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6.3.5 在已经注册的实习机构等单位(其他机构由注册工作组单独认定)内接触寻求专业服务者进行心理咨询或治疗实践超过800小时, 未卷入专业伦理纠纷或受到任何形式的投诉。

6.4 不符合6.2或6.3要求者需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 由注册工作组个别评估; 经注册工作组评审会议2/3以上出席委员投票通过, 并经伦理工作组审核和伦理公示, 可注册为助理心理师。

6.5 继续教育:助理心理师在有效注册期内须接受进一步专业培训, 包括专业理论(包括伦理)和技能学习、接受督导、实习、自我体验。注册助理心理师在每个注册期满后更新注册登记, 须满足:(1)专业课程:参加有效注册的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项目的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年(或一个注册期内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其中专业伦理培训不少于16学时); (2)督导:接受注册心理师同辈督导不少于100小时/年, 或接受注册督导师个别督导不少于30小时/年, 或接受注册督导师团体督导不少于60小时/年; (3)参加其他专业学术活动, 如学术会议、专业工作坊、报告论文、发表论文等的继续教育小时数折算由注册工作组根据相关细则认定。

6.6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助理心理师, 其注册登记失效期在2年内, 由注册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注册登记; 超过2年者, 需满足6.1~6.5相关规定, 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6.7 未达到6.2~6.4条款的申请者, 可申请成为“注册助理心理师候选人”, 接受注册工作组指定的督导和培养指导计划。“注册助理心理师候选人”的管理细则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另行制定。

6.8 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时, 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 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条件成熟时执行, 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7 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

心理师注册需符合下列标准。

7.1 遵守《伦理守则》, 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 无违法记录。

7.2 具有临床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学位者, 其获得学位所在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符合4.1~4.9规定并已有效注册, 经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 可申请注册心理师。

7.3 具有临床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学位者, 其获得学位所在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符合3.1~3.9规定并已有效注册, 经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 满足7.3.1和7.3.2条款后, 可申请注册心理师。

7.3.1 取得硕士学位2年内, 在注册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直接接触的实践不少于150小时, 并提供相关证明。

7.3.2 取得硕士学位后, 接受注册督导师规律、正式的个体督导时间不少于50小时、集体案例督导不少于50小时(其中申报者本人呈报的咨询或治疗案例在团体督导中被督导不少于5小时), 并提供相关证明。若督导师是其他国家或地区人员, 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注册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7.4 在中国境内获得非《标准》认可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若要申请注册心理师, 需提供必要文件(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推荐信、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和督导证明), 同时需满足以下要求。

7.4.1 申请人接受的专业研究生培养课程达到3.6和3.7条款规定的标准, 或研究生毕业后接受了相当于3.6和3.7条款规定的全部课程培训。

7.4.2 在注册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直接接触的临床实践小时数不少于250小时(包括研究生在读期间积累的实践小时数), 并提供相关证明。若督导师是其他国家和地区人员, 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注册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7.4.3 接受注册督导师规律、正式的个体督导不少于80小时(含研究生在读期间接受的个体督导小时数)、集体案例督导不少于120小时(其中申报者本人呈报的咨询或治疗案例在团体督导中被督导不少于12小时, 含研究生在读期间积累的团体督导小时数), 并提供相关证明。若督导师是其他国家和地区人员, 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7.5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获得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相关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中国籍公民, 需提供其受训的专业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实习流程等)和接受该方案培训的证明文件(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和督导证明、督导推荐信、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信等), 可向注册工作组提交注册申请, 其申请由注册工作组参照3.2~3.9或4.2~4.9以及7.4相关条款个别认定。

7.6 1999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或教育学等相关学科学士学位但其资质不完全符合7.2~7.4要求者, 若要申请注册心理师, 需提供有关其受训的过程(包括课程设置、实习流程等)和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文件(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和督导证明、督导推荐信、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信等), 可向注册工作组提交申请, 其申请由注册工作组参照有关条款个别认定。

7.7 助理心理师申请注册为心理师的标准。

7.7.1 取得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硕士、博士学位, 同时满足7.3或7.4或7.5相关规定者, 可在获得相应学位后提出申请。

7.7.2 助理心理师未取得上述学位, 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可提出申请。(1)所接受的专业课程满足《标准》(第二版)关于专业硕士培养方案的规定; (2)注册为助理心理师超过2年, 并在注册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直接接触的实践超过250小时; (3)注册为助理心理师后, 接受注册督导师规律、正式的个体督导不少于80小时和集体案例督导不少于120小时(其中申报者本人呈报的咨询或治疗案例被督导不少于12小时), 并提供相关证明。若督导师是其他国家和地区人员, 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第二版)规定的注册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进行个别认定。

7.7.3 连续2个注册期有效注册的助理心理师, 在满足6.5关于助理心理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前提下, 由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 并提交必要的申请补充资料(由注册工作组制定相关要求细则), 经注册工作组与伦理工作组审核确认后可转为注册心理师。

7.8 继续教育:注册心理师在注册期满后更新注册登记时, 需提供不少于40学时/年的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项目的学习证明(或一个注册期内累计学习不少于120学时, 其中一个注册期内接受专业伦理培训不少于16学时), 且这些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均达到9.1~9.5条要求并有效注册。

7.9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心理师, 其注册登记失效期在2年内, 由注册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登记; 超过2年者, 需满足7.1~7.8相关规定, 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7.10 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时, 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 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条件成熟时执行, 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8 督导师注册登记标准

督导师注册需符合下列标准。

8.1 遵守《伦理守则》, 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 无违法记录。

8.2 申请者是注册心理师, 并由2名注册督导师推荐, 可申请注册督导师。

8.3 临床经验:心理师注册登记后, 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实践累计不少于1500小时, 并提供相关 证明。

8.4 督导经验:从事督导实习工作不少于120小时, 且在注册督导师督导下从事督导实习不少于60小时, 并提供相关证明。

8.5 提出督导师注册申请前5年内, 曾全程参加以培养督导师为目标的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不少于60学时, 并在申请前3年内参加临床与咨询心理专业伦理培训累计不少于24学时(这些项目均达到9.1~9.5条款的要求并已获有效注册, 且不可相互替代), 并提供相关培训证明。

8.6 提出督导师注册申请前, 曾参加本《标准》认可的高级专业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与8.5规定的培训内容不重复)累计不少于200小时, 并提供相关培训证明。

8.7 连续3个注册期有效注册的心理师, 在满足7.8关于心理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前提下, 在满足且符合8.3~8.6规定的申请者, 由2名注册督导师推荐, 并提交必要的补充资料, 经注册工作组指定专家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评估和会谈后提交评估报告, 在注册工作组1/2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经过伦理工作组审核确认后, 可转为注册督导师; 不完全符合8.3~8.6规定的申请者可由注册工作组指定专家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评估和会谈, 提交评估报告, 在得到注册工作组2/3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经过伦理工作组审核后, 可注册为督导师。

8.8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获得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且已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相关从业执照或资格的中国公民, 可提供其接受的专业培养方案材料(学位证书复印件、学位课程表、临床实习和接受督导证明、接受督导培训证明等)、从业执照或资格文件等(个人简历、从业执照或资格文件复印件、从事督导工作证明等), 并提交必要的补充资料, 由2名注册督导师推荐, 可向注册工作组提交申请, 由注册工作组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款个别审定。

8.9 继续教育:注册督导师在每个注册期满后更新注册登记时, 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 其中, 第(1)项为必须满足的条件, 同时还需满足以下(2)至(5)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 累积不少于150小时。(1)在一个注册期内接受16小时以上专业伦理培训(若接受的伦理培训包含在其他专业培训或课程中, 则需单独提供伦理培训小时数证明), 且该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符合9.1~9.5条款要求并有效注册; (2)接受与督导训练有关的继续教育或连续培训项目(若接受的督导训练包含在其他专业培训或课程中, 则需单独提供督导培训小时数证明), 且该继续教育或连续培训项目达到9.1~9.5条款的要求并有效注册; (3)接受专业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 且这些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达到9.1~9.5条款的要求并有效注册; (4)提供从事专业教学或培训小时数的有效证明、相关教学大纲和教学日程(以上文件均需督导师所在单位或培训主办单位盖章), 每1.5小时无重复内容的专业教学课程或培训工作可折算为1个继续教育学时, 折算后的继续教育学时需由注册工作组认定; (5)参加其他专业学术活动, 如学术会议、专业工作坊、报告论文、发表论文等的继续教育小时数折算由注册工作组根据相关细则认定。

8.10 注册督导师注册期满再次登记时, 需符合从事督导工作的以下规定。

8.10.1 在一个注册期内从事个体督导工作(含对实习督导的个体督导)不少于60小时, 且其中对注册心理师、助理心理师或助理心理师候选人的个体督导小时数不少于20小时, 提供有效证明(个体督导的有效证明需含有被督导者的联系方式和签名), 或就督导理论与技术给督导师候选人的个体督导不少于60小时。

8.10.2 在一个注册期内从事团体督导工作(含对实习督导的团体督导)不少于120小时, 且接受团体督导的组员包括注册心理师、助理心理师或助理心理师候选人。团体督导证明需含被督导小组成员的名单和签名、督导时间、督导地点。

8.10.3 个体督导小时与团体督导小时不能相互折算。督导小时与继续教育学时不能相互折算。

8.11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督导师, 其注册登记失效期在2年内, 由注册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登记; 超过2年者, 需满足8.1~8.10相关规定, 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8.12 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督导师注册登记标准时, 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 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条件成熟时执行, 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9 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的注册登记标准

注册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旨在使注册人员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提升自我觉察。培训项目若要得到注册登记, 其负责人或机构(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是否是商业机构等)应确保该项目的非营利性, 并符合下列标准。

9.1 培训项目负责人需是注册督导师。其主要培训师是注册督导师或是受注册工作组认可的国内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团体和机构的专业人员。

9.2 培训项目在宣传、招生、实施过程中需遵守《伦理守则》以及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的相应规定。

9.3 培训项目应明确:(1)培训目的、培训大纲、教材和教学方式, 培训大纲应包含规范、有序的培训计划或流程, 并清楚标明培训小时数、重点内容和主要目的, 确保培训质量; (2)培训师的背景与资质; (3)受训者准入标准; (4)培训预算; (5)培训质量监控和学员申诉机制说明; (6)培训内容科学性及伦理考量的说明; (7)受训者有效获知这些信息的途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以上材料以备审核。

9.4 培训项目应提供主办单位法人证书副本、项目非营利性承诺书, 培训结束后提供决算表以备审核。

9.5 网络或视/音频形式的培训项目, 除需符合9.1~9.4标准外, 还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9.5.1 提供与培训目标和大纲内容一致的网络课程链接地址, 及相关技术说明文件。文件要明确课程目的, 课程的稳定在线时间不低于该项目的最大持续时间。全部学员所在地能有效且稳定地获得与课程相关全部网络链接、有效播放视/音频学习材料。

9.5.2 培训项目应定期或于项目结束后提供学员信息, 包括学员姓名、所在地、有效联系方式(居住地址、邮编、电子邮件、手机号), 以便注册工作组和秘书组收集和调查培训质量信息。

9.5.3 提供科学的学习质量考核或测试方案, 以考核学员学习的有效性。

9.6 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培训项目注册登记标准时, 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 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条件成熟时执行, 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附:与本标准有关的名词定义

除1.2提到的相关名词定义外, 本标准其他名词定义如下。

临床心理学(clinical psychology):心理学分支学科之一。它既提供相关心理学知识, 也运用这些知识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临床心理学注重个体和群体心理问题研究, 并治疗严重心理障碍(包括人格障碍)。

咨询心理学(counseling psychology):心理学分支学科之一。它运用心理学知识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咨询心理学关注个体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 以增进其良好的心理适应能力。

心理咨询(counseling):在良好的咨询关系基础上, 经过专业训练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运用咨询心理学理论和技术, 帮助有心理困扰的求助者, 以消除或缓解其心理困扰, 促进其心理健康与自我发展。心理咨询侧重一般人群的发展性咨询。

心理治疗(psychotherapy):在良好的治疗关系基础上, 经过专业训练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运用临床心理学有关理论和技术, 帮助与矫治心理障碍患者, 以消除或缓解其心理障碍或问题, 促进其人格向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心理治疗侧重心理疾患的治疗和心理评估。

心理辅导(psychological guidance):针对普通人群的发展性、预防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经过专业训练的辅导人员运用心理学的理论与技术, 协助受辅导者认识自己、接纳自己、了解环境、克服成长障碍, 促进其适应环境、增进心理健康。

临床或咨询心理学培养方案(training programs in 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y):高校心理学或相关专业的研究、培训机构设置的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方向)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培养系统, 旨在培养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学士、硕士或博士。培养方案应包括稳定、分工明确的师资团队和完整可实施的课程模块、培养流程及培养手册。

实习机构(organization for internship):为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临床实习场地, 并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机会和实习督导的专业机构。实习机构应有稳定、分工明确的实习督导团队和完整、可实施的书面实习计划及实习手册。

继续教育项目(continuing education program):为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提供非学位、非学历培养的再教育和培训课程, 使其更新有关专业知识、学习新的专业技能。培训项目有明确的负责人、培训目标、师资、各种形式的教材、有序的培训计划、必要的培训硬件(场地、设施、专业设备等)和项目收费等相关配套服务要素。

寻求专业服务者(Professional service seeker):来访者(client)、精神障碍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接受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的求助者。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系统(Professional Registration System for 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y Organizations and Professionals of Chinese Psychological Society):指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依据本《标准》和《伦理守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建立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的注册登记体系, 包括:专业人员注册和管理体系、机构注册和管理体系、注册人员和机构数据库及更新系统、伦理审查及监事制度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管理制度和行政体系。

附:修改说明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修订工作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第一版)于2007年初正式发布并启用, 已应用10年。2015年7月,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注册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决定修订《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注册标准》, 形成该标准(第二版) (以下简称“第二版标准”),旨在适应新形式下行业发展需要, 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专业行业组织发展道路。修订工作于2016年1月正式启动, 历时两年完成。

一、第二版标准修订过程

修订工作由中国心理学会第三届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 并经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提交中国心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16年4月, 标准制定工作组和注册工作组指定委员钟杰副教授(原标准第一版的结构框架设计者)组织多位年轻同道合作修订第二版标准初稿(其中包括心理学背景的刘兴华副教授、黄铮博士, 医学和心理学背景的张黎黎博士、李旭博士), 并充分讨论交换修订意见。2016年7月, 在第三届注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会议上汇报、讨论了《标准第二版草稿的第1稿》, 并集合委员们的意见形成了《第二版标准第2稿》。2016年8~12月, 《第二版标准第2稿》继续征集意见。2017年7月, 利用注册系统大会继续征求会员们的意见, 形成《第二版标准第3稿》。2017年8~11月, 在网上公开征求全球华人同行的意见, 并在2017年12月修改形成《第二版标准第4稿》。

2017年12月《第二版标准第4稿》提交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修订成为《第二版标准第5稿》。2018年1月, 由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提交工作委员会修订形成《第二版标准提交终稿》。

2018年1月22日, 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正式提交注册标准的修订版(二版), 中国心理学会常务理事会2018年2月8日审议通过。

2018年5月至7月, 北京大学出版社赵晴雪编辑应邀润色文字; 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钟杰、钱铭怡、韩布新及贾晓明多次讨论, 最后完善二版标准的文字及逻辑结构。

二、第二版标准的结构变化

与第一版标准相比, 第二版标准结构变化对比如下:

一版(2007)二版(2018)
1. 注册原则和政策(15条)1. 注册原则和政策(11条)
2.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10条)
2.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9条)3.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10条)
3.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9条)4.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10条)
4.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注册标准(10条)5.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注册登记标准(13条)
6. 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8条)
5. 心理师注册标准(7条)7. 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10条)
6. 督导师注册标准(7条)8. 督导师注册登记标准(12条)
7. 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的注册标准(4条)9. 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的注册登记标准(6条)
附:与本标准有关的名词定义(8条)附:与本标准有关的名词定义(10条)

三、第二版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

1. 注册原则与政策的内容变化

注册系统不断发展壮大, 其内部管理规则越来越复杂。因此, 第二版注册原则与政策中有关注册系统内部管理的条文, 另行制定独立的管理制度文件, 不再列入注册标准。

此外, 第二条增加了“助理心理师”定义。第四条在第一版(1.4~1.6)条文基础上增加了“诚信原则”作为注册系统的基本原则, 与非营利性原则、质量控制原则、非强制性原则一起确立为在我国国情下发展注册系统的四大核心原则。

2. 增加了“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

该部分对本科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模块课程、督导小时数、实习小时数都提出了具体标准, 确立了“专业课程+实习+督导”的本科专业培养模式。增加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 体现了我国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师的职业发展特色, 即借鉴临床医学本科培养的发展模式, 提供本科生专业训练和教学模块, 将发展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专业定位在本科起点, 以适应我国国情, 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的专业发展道路。

设计思路是本科生毕业后可以做心理辅导工作, 如希望在专业领域进一步发展, 需要在进一步的专业学习及实习后, 申请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 硕士生毕业后应可以在上级督导指导下进行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工作, 2年内申请心理师注册登记; 博士生毕业后应可以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 可以申请心理师注册登记, 同时应可在上级督导指导下做督导实习。

3.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博士培养方案的注册规定变化

研究生培养方案也有变化。(1)在本科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基础上, 简化临床基础课程(3.6)。(2)详细和明确规定临床专业课程(3.7)。(3)明确规定接受个体督导的小时数不少于30小时(3.8)。(4)博士培养方案修改相应课程(4.6)、个体督导小时数和实习督导的小时数(4.7)。

4. 实习机构注册登记标准的变化

此次修订增加了本科实习机构的有关规定(5.3和5.9), 并明确实习机构“应确保实习生实习期间的福祉以及招募和培养实习生的非营利性”原则。

5. 将助理心理师的注册登记标准正式纳入第二版标准

第一版标准未规定助理心理师的注册登记, 但注册系统在2010年11月制定了《关于助理心理师的补充规定》并于2011年启动实施。第二版标准完善了该补充规定。助理心理师成为注册系统与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心理咨询师系统心理咨询师、卫生健康委员会心理治疗师考试系统、精神医学职称体系的兼容性规定关键点(6.3)。

第二版标准提高了助理心理师的继续教育小时数(6.5), 并规定了重新登记的要求和时间(6.6)。

6. 注册心理师的注册登记标准变化

与第一版比较, 第二版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的注册登记标准有如下变化。(1)明确规定申请人接受的个体督导小时数(7.3.2和7.4.3)和参加团体督导时报告案例的时间(7.3.2和7.4.3)。(2)明确规定助理心理师如何申请心理师(7.7), 尤其是超过2个有效注册期的助理心理师如何“申请转入”心理师。(3)提高心理师的继续教育时数至40学时/年, 并明确规定伦理学习时间(7.8)。(4)更细致地规定心理师重新注册程序(7.9)。

7. 注册督导师的注册登记标准变化

与第一版比较, 第二版标准有关注册督导师的注册登记标准有五点变化。(1)增加注册心理师申请督导师前累计临床实践小时数至1500小时(8.3)。(2)更改申请人在申请督导师前的督导经验(从事督导实习的时间、在注册督导师督导下进行督导实习的时间), 前者增加到120小时, 后者减少到60小时(8.4)。(3)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督导师前参加以培养督导为目标的培训(8.5), 明确要求参加伦理培训的具体时间(8.5)以及参加高级心理治疗专业培训(8.6)。(4)规定连续有效注册登记超过3个注册期的注册心理师如何申请督导师(8.7)。(5) 提高督导师的继续教育时数至50学时/年, 明确规定伦理必修时间(8.9)。(6)明确规定督导师从事督导工作的工作小时数量/年(8.10)。(7)细致规定督导师重新注册程序(8.11)。

8. 继续教育项目注册登记标准的变化

与第一版比较, 第二版标准有关继续教育项目的注册登记标准有两点变化。(1)明确规定注册继续教育项目的“非营利性”:“培训项目若要得到注册登记, 其负责人或机构(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是否是商业机构等)应确保该项目的非营利性”(前言部分和9.4条表述)。(2)为顺应时代发展, 增加了网络培训项目的注册规定(9.5)。

四、第二版标准修订的基本原则

第二版标准修订遵循五个基本原则。(1)遵守《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条例。(2)顺应当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工作不断扩展的需要。(3)顾及我国目前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工作的专业化发展水平。(4)兼顾目前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可以执行的程度。(5)留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工作的未来发展空间。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

标准制定工作组

2018年5月3日

2018年8月24日

/


版权所有 © 《心理学报》编辑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路16号院 
邮编:100101 
电话:010-64850861 
E-mail:xuebao@psych.ac.cn
备案编号:京ICP备10049795号-1 京公网安备110402500018号

本系统由北京玛格泰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开发